发布时间:2026-07-17 06:13:16 来源:安智兰德资讯网 作者:知识
核心摘要:武汉王女士花费400余元体验滑翔伞,女玩起飞仅17秒后撞护栏致左腿十级伤残。滑翔运营方以“自甘风险”为由拒绝赔偿,伞起商法院审理查明商家借用资质、飞秒教练操作失误且场地缺乏防护,撞护资质判决其承担70%主要责任,腿部赔偿11万余元。骨折
2024年4月,经营竟借武汉王女士(化姓)在某平台购买了一份总价四百余元的女玩滑翔伞飞行体验套餐(含拍摄服务)。当日,滑翔她抵达某滑翔伞基地,伞起商在签署《安全告知书》及《参与声明》后,飞秒由教练陪同穿戴装备并助跑起飞。撞护资质
起初,腿部伞翼张开角度正常,骨折风向稳定,体验过程看似顺利。然而,起飞仅17秒后,滑翔伞突发迫降,径直撞向山间马路旁的金属护栏。王女士左腿无缓冲直接撞击护栏,当场无法动弹。
经送医治疗,王女士被诊断为:
* 左足第一跖骨近端粉碎性骨折;
* 伴左足多发骨折;
* 左足复合体骨折伴脱位。
经司法鉴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
事后,王女士将运营方某体育公司及承保意外险的某保险公司诉至武汉东湖高新区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合计40余万元。
被告辩称:
1. 滑翔伞属高风险运动,王女士自愿参与,依法构成“自甘风险”,经营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2. 公司已全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
经审理,法院认定该体育公司在资质、操作、设施三个层面均存在严重过错:
法院查实,该体育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载明“体育场地设施经营(不含高危险性体育运动)”,自身不具备运营滑翔伞的合法资质。庭审中,该公司虽提交了案外人某航空运动公司的资质材料,但两家公司系独立经营主体。借用资质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严重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当庭播放的视频显示:
* 事发时天气晴朗,风向稳定,场地其他起降正常,无不可抗力因素。
* 王女士除助跑外无多余动作,未干扰教练。
* 关键失误:教练员在可见前方设有多处硬性围栏的情况下,仍将迫降点选在围栏处,且撞击前未做出任何避让调整。
法院认为,这属于操作失当,而非滑翔伞运动固有的风险,教练未尽到与专业资质相匹配的高度注意义务。
现场画面显示,王女士除佩戴头盔外,腿部未见任何护具。迫降地点为内部车辆通行道路,沿途设有硬性金属围栏,但经营者未设置任何缓冲防护装置。
法院认为,体育公司在运营资质、安全设施、护具配备及教练操作等方面存在明确过错,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王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高风险运动有基本认知,自愿参与,应承担次要责任。
最终判决:
* 责任划分:体育公司承担70%责任,王女士承担30%责任。
* 赔偿金额:体育公司赔偿王女士各项损失11万余元(已抵扣垫付医疗费)。
* 保险理赔:某保险公司向王女士支付保险金2万多元。
* 其他:驳回王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承办法官强调,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负有高于一般主体的安全保障义务,必须做到:
1. 依法获证:须取得行政许可,严禁借用资质规避准入审查。
2. 人员合规:从业人员须具备法定资质,操作中尽到高度注意义务。
3. 护具到位:安全护具配备应与运动项目的致害类型和严重程度相适应,不得仅满足最低标准。
4. 设施安全:起飞、着陆及可能迫降区域的设施设备须符合安全要求,对硬性障碍物应设置有效缓冲装置。
消费者提醒:
参与滑翔伞、跳伞、攀岩等高风险运动时,应审慎选择资质齐全、信誉良好的经营者;参与前仔细阅读风险告知及保险条款,留存消费凭证与保单信息;一旦发生事故,可通过侵权赔偿与保险理赔双重路径维权。
来源:极目新闻
责任编辑:刘亚鹏 UN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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