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7-18 03:18:26 来源:安智兰德资讯网 作者:热点
核心摘要:浙江杭州一文化公司擅自利用离职员工录音训练AI模型,公司构成合成虚拟角色配音进行商业牟利。擅用声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近日宣判,离职认定AI处理后的员工声音若具备“可识别性”,仍属于自然人声音权益保护范围。训练法院强调,配音判定知识产权归属约定不涵盖人格权益,法院用人单位不得以拥有录音著作权为由,人格未经同意擅自对员工声音进行AI化商用。权侵权
原告周某曾就职于某文化公司,擅用声音担任虚拟艺人岗位。离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工作期间产生的训练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权利归公司所有。
2023年8月,配音判定公司以“内部测试”为由,安排周某录制AI声音训练素材。然而,双方并未签订正式的授权协议。周某当时提出的签约及授权费诉求,未得到公司的明确答复。
2024年9月,周某离职后发现,该公司将其声音素材经AI训练合成后,用于名为“梦某”的虚拟角色配音。该合成声音被广泛应用于直播、商场展示、线上商品上架等多种商业场景。周某认为公司侵害其声音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并赔礼道歉。
被告公司辩称,其对涉案录音制品享有著作权,因此使用行为具备合法依据。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指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
1. AI化处理的声音是否纳入人格权保护范围;
2. 录音制品著作权与声音人格权的权利边界如何划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可识别性”是法律保护的核心前提。
法院审理认为:
* 可识别性标准:判断AI合成声音是否受人格权保护,关键在于该声音能否使公众关联到特定自然人。
* 事实认定:本案中,经AI处理后的声音与周某的语调、发音风格高度一致,足以使一般公众准确识别其身份。因此,该声音仍属于周某的声音权益保护范畴。
法院强调,人格权专属于自然人,非经法定事由或明确授权不得转让、处分。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白马湖人民法庭(数据知识产权法庭)庭长倪晓花对此案进行了解读:
倪晓花提醒,声音、人脸、指纹等生物识别信息属于高度敏感个人信息。企业在采集员工声音或使用相关素材训练模型前,应单独取得明确授权,以规避侵权风险。
来源:中国青年报
记者:刘胤衡、邹竣麒
日期:2026年07月14日 03版
编辑:胡寒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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