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7-17 06:20:24 来源:安智兰德资讯网 作者:焦点

房屋售出数日即遇拆迁,广州补偿标准高达原售价的男万两倍以上,卖家能否以此为由反悔?元㎡元㎡院判近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典型的卖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给出了明确答案。得知
2024年11月,拆迁李先生委托中介出售其名下房产。补万当月月底,后反悔请经中介居间撮合,求撤李先生与买家王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销合约定房屋总价为168万元(折合单价约2.6万元/㎡)。同法
签约后,广州王女士依约支付首付款并办理按揭贷款,男万双方顺利完成了产权过户手续。元㎡元㎡院判王女士取得房产证并入住后不久,卖房李先生得知该房屋已被纳入拆迁范围,且拆迁补偿标准高达6万元/㎡。李先生随即向王女士提出解除合同,遭拒后诉至法院。
李先生辩称,因长期异地照料病重亲属及处理丧事,无暇关注拆迁动态。若签约时知晓即将拆迁,其绝无可能出售房屋,故主张其意思表示存在“重大误解”,请求法院撤销合同。
王女士则反驳称,其购房系为自住刚需,为此已反复看房半年,并非投机炒房。168万元的成交价符合签约时同地段的市场行情,交易过程透明,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不应撤销。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双方均应恪守承诺、严格履行。李先生在房屋已完成过户交付后,仅因得知拆迁补偿远高于原售价而反悔,此举既无法律依据,也严重违背契约精神。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李先生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来源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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